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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 補助計畫」作業要點
- 民國92年06月27日施行
- 民國94年04月01日第一次修訂
- 民國98年08月27日第二次修訂
- 民國99年05月13日第三次修訂
- 民國99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訂
- 民國101年06月08日第五次修訂
- 民國102年03月19日第六次修訂
一、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內學術界、智庫、民間非政府組織與其他相關單位團體(不包含營利單位)推展有關民主與人權之活動,及促進對民主與人權理論與實務之研究與出版,以提升臺灣民主素質,並強化我國與國際民主接軌,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計畫類別:
- (一)國內學術界、智庫、非政府組織(不包含營利單位)推展有關民主與人權之活動。
- (二)有關民主與人權之研討會、公共論壇及相關民主教育活動。
- (三)符合人權、民主發展議題之研究及出版。
- (四)有助增進國際民主發展及提升臺灣民主素質相關活動。
- (五)其他能增加臺灣能見度、有助臺灣與國際接軌之相關活動。
三、申請方式:
- (一)申請單位應提具補助計畫申請表一式三份(請見表單下載)、計畫書正本(一式三份)、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及Word格式之電子檔案光碟片,函送本會申請。民間團體應另附立案證書影本。
- (二)每一單位(或單位負責人)一年以補助次數一次及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兩百萬元為原則。若有特殊例外補助案件,須提報董事長核定之。
- (三)大學院校等學術單位之個別系所皆以單一單位視之。
四、審查程序:
- (一)審查方式:
- 一般補助案件由審查委員會書面審查,經執行長核定之。
- 重大補助案件(係指本會單一案件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參佰伍拾萬以上之案件)需提報本會董事會複審後核定之。
- (二)審查重點:
- 審查委員會審查各申請案除需符合本會宗旨及各補助計畫要點之外,需包括其計畫相關活動之辦理時程、表現與執行計畫能力、主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活動內容與方法之可行性、預期完成之項目與成果,以及經費與人力之合理性。
五、經費補助項目:
- (一)本會經費補助款受採購法規範,受補助單位執行各項目金額達公告金額時,請依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金額超過拾萬元以上,須附三家以上之報價單。
- (二)人事費:
- 除研究計畫外不得申請人事費(補助申請單位固定人員)。
- 助理人員工作酬金以本會「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為限。
- (三)研究主持費: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僅得支領一份研究主持費。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以每月新臺幣壹萬元為限。
- (四)國外差旅費:機票費用以補助最直接航空路線及經濟艙等往返機票為原則。
- (五)其他費用:含執行計畫所需之消耗性用品、運費、印刷費、影印費、文具、紙張、郵費、國內差旅費、國內研討會報名費或註冊費(不含學會之年費或入會費)、意外險保險費、專家諮詢費或出席費、儀器或電腦軟體租用費、物品及其他與計畫直接有關之費用等。
- (六)本會不補助行政管理費。
六、經審查通過之受補助單位,應與本會簽訂同意書。如需變更計畫內容,應於辦理變更前正式行文向本會申請,並經審查通過後始得變更。
七、申請費用之規劃與核銷,應依本會「經費核銷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請單位應於各項申請補助活動、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完成經費核銷及繳交成果報告。所有活動必須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經費核銷及繳交成果報告。
八、成果報告注意事項:
- (一)成果報告需依本會規定格式印製,並繳交兩份及光碟片(含Word格式之電子檔案及單獨之照片檔案)。
- (二)成果報告,除敏感研究計畫或涉及專利、其他智慧財產權者外,得公開供大眾查詢。
- (三)獲補助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者或執行國際合作研究計畫者,心得報告及發表之論文應以附件方式併同研究成果報告繳交。
- (四)本會補助經費佔總計畫經費85%以上者,其出版品及成果報告版權應歸本會所有。其餘案件,受補助單位應同意本會將成果報告內容刊登於本會網站。